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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修改超范圍-精工愛普生墨盒案

發(fā)布日期:2012-07-26            來源 : mysipo

  在申請再審人鄭亞俐與精工愛普生株式會社(以下簡稱精工愛普生)、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利復審委員會)、佛山凱德利辦公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凱得利公司)、深圳市易彩實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易彩公司)專利無效行政訴訟案【(2010)知行字第53號】(以下簡稱“墨盒”專利無效行政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范圍應該包括原說明書及其附圖和權利要求書以文字或者圖形等明確表達的內容以及所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通過綜合原說明書及其附圖和權利要求書可以直接、明確推導出的內容;只要所推導出的內容對于所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是顯而易見的,就可認定該內容屬于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范圍;與上述內容相比,如果修改后的專利申請文件未引入新的技術內容,則可認定對該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未超出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范圍?!?br />   ——申請再審人鄭亞俐與精工愛普生株式會社、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佛山凱德利辦公用品有限公司、深圳市易彩實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專利無效行政訴訟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
  (2011)知行字第53號  
  精工愛普生是名稱為“墨盒”的00131800.4號發(fā)明專利(即本案專利)的申請人和權利人。本案專利是99800780.3號發(fā)明專利申請的分案申請,而后者是進入中國國家階段的國際申請(PCT/JP99/02579),即99800780.3號發(fā)明專利申請的申請文件相當于是PCT/JP99/02579號國際申請的中文翻譯件。
  99800780.3號發(fā)明專利申請公開文本的權利要求書中并未出現(xiàn)獨立使用的“存儲裝置”用語,而是使用了“半導體存儲裝置”或者指代“半導體存儲裝置”的“所述外部存儲裝置”的概念。
  精工愛普生對99800780.3號發(fā)明專利申請?zhí)岢龇职干暾?,并提交了修改文件。修改文件的權利要求書中未再出現(xiàn)“半導體存儲裝置”,而是使用了“存儲裝置”的術語。
  針對本案專利權,凱德利公司、鄭亞俐和易彩公司分別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專利復審委員會于2008年4月15日作出第11291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以下簡稱第11291號決定),以精工愛普生有關存儲裝置的修改以及其他修改均超出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范圍,違反專利法第三十三條的規(guī)定為由,宣告本案專利全部無效。
  精工愛普生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維持專利復審委員會第11291號決定。
  精工愛普生不服,提起上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本領域技術人員通過閱讀原權利要求書及說明書,可以毫無疑義地確定本案專利申請人在說明書中是在“半導體存儲裝置”意義上使用“存儲裝置”,精工愛普生關于“存儲裝置”的修改符合專利法第三十三條的規(guī)定,故判決撤銷一審判決,責令專利復審委員會就此重新作出審查決定。
  鄭亞俐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5日裁定駁回了鄭亞俐的再審申請。
  最高院認為,第一,關于專利法第三十三條的立法目的
  正確理解專利法第三十三條的含義,需要結合該條的立法目的。專利法第三十三條包括兩層含義,一是允許申請人對專利申請文件進行修改,二是對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進行限制。之所以允許申請人對專利申請文件進行修改,其主要理由在于:一是申請人的表達和認知能力的局限性。申請人將自己抽象的技術構思形諸于語言文字,體現(xiàn)為具體的技術方案時,由于語言表達的局限性,往往有詞不達意或者言不盡意之處。同時,申請人在撰寫專利申請文件時,由于對現(xiàn)有技術以及發(fā)明創(chuàng)造等的認知局限,可能錯誤理解發(fā)明創(chuàng)造。在專利申請過程中,隨著對現(xiàn)有技術和發(fā)明創(chuàng)造等的理解程度的提高,特別是審查員發(fā)出審查意見通知書之后,申請人往往需要根據(jù)對發(fā)明創(chuàng)造和現(xiàn)有技術的新的理解對權利要求書和說明書進行修改。二是提高專利申請文件質量的要求。專利申請文件是向公眾傳達專利信息的重要載體,為了便于公眾理解和運用發(fā)明創(chuàng)造,促進發(fā)明創(chuàng)造成果的運用和傳播,客觀上需要通過修改提高專利申請文件的準確性。在允許申請人對專利申請文件進行修改的同時,專利法第三十三條也對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進行了限制,即發(fā)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記載的范圍。這一限制的理由在于:一是通過將修改限制在元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范圍之內,促使申請人在申請階段充分公開其發(fā)明,保證授權程序順利開展。二是防止申請人將申請時未完成的發(fā)明內容隨后補入專利申請文件中,從而就該部分發(fā)明內容不正當?shù)厝〉孟壬暾埖睦妫WC先申請原則的實現(xiàn)。三是保障社會公眾對專利信息的信賴,避免給信賴原申請文件并以此開展行動的第三人造成不必要的損失??梢妼@ǖ谌龡l的立法目的在于實現(xiàn)專利申請人的利益與社會公眾利益之間的平衡,一方面使申請人擁有修改和補正專利申請文件的機會,盡可能保證真正有創(chuàng)造性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能夠取得授權和獲得保護,另一方面又防止申請人對其在申請日時未公開的發(fā)明內容隨后補入專利申請文件中,從而就該部分發(fā)明內容不正當?shù)厝〉孟壬暾埖睦妫瑩p害社會公眾對原專利申請文件的信賴。
  第二,關于“修改不得超出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記載的的范圍”的理解
  基于前述立法目的,對于“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范圍”,應該從所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角度出發(fā),以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所公開的技術內容來確定。凡是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已經披露的技術內容,都應理解為屬于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范圍。既要防止對記載的范圍作過寬解釋,乃至涵蓋了申請人在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中未公開的技術內容,又要防止對記載的范圍作過窄解釋,對申請人在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中已披露的技術內容置之不顧。從這一角度出發(fā),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范圍應該包括如下內容:一是原說明書及其附圖和權利要求書以文字或者圖形等明確表達的內容;二是所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通過綜合原說明書及其附圖和權利要求書可以直接、明確推導出的內容。只要所推導出的內容對于所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是顯而易見的,就可認定該內容屬于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范圍。與上述內容相比,如果修改后的專利申請文件未引入新的技術內容,則可認定對該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未超出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范圍。由此可見,判斷對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是否超出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范圍,不僅應考慮原說明書及其附圖和權利要求書以文字或者圖形表達的內容,還應考慮所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綜合上述內容后顯而易見的內容。在這個過程中,不能僅僅注重前者,對修改前后的文字進行字面對比即輕易得出結論;也不能對后者作機械理解,將所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可以直接、明確推導出的內容理解為數(shù)理邏輯上唯一確定的內容。
  第三,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限制與專利保護范圍的關系
  根據(jù)2000年修正的專利法第三十三條及其實施細則的相關規(guī)定,可知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限制與專利保護范圍之間既存在一定的聯(lián)系,又具有明顯差異。其主要差異在于,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以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范圍為界,其記載的范圍越廣,披露的技術內容越多,允許的修改范圍就越大,而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于解釋權利要求,其權利要求記載的技術特征越多,其保護范圍就越小。同時,專利申請人根據(jù)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五十一條的規(guī)定進行主動修改時,只要不超出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范圍,在修改原權利要求書時既可以擴大其請求保護的范圍,也可以縮小其請求保護的范圍。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限制與專利保護范圍的聯(lián)系在于,根據(jù)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六十八條的規(guī)定,在無效宣告請求的審查過程中,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專利權人修改其權利要求書時要受原專利的保護范圍的限制,不得擴大原專利的保護范圍。本案中,精工愛普生對原權利要求書中的“半導體存儲裝置”的修改發(fā)生于提出分案申請之時,并非無效宣告請求審查之時,相應的修改是否合法與原專利申請文件請求保護的范圍沒有關聯(lián)性。申請再審人有關本案專利的修改因擴大了保護范圍應予無效的申請再審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第四,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限制與禁止返回原則的關系
  在專利授權確權程序中,專利申請人需要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信守諾言,誠實不欺,不得出爾反爾,損害第三人對其行為的信賴。作為誠實信用原則的體現(xiàn)和要求,禁止反悔原則在專利授權確權程序中應予適用。但是,禁止反悔原則在專利授權確權程序中的適用并非是無條件的,其要受到自身適用條件的限制以及與之相關的其他原則或者法律規(guī)定的限制。禁止反悔原則的適用應以行為人出爾反爾的行為損害第三人對其行為的信賴和預期為必要條件。同時,法律的明確規(guī)定以及其他同等重要的原則也限制著禁止反悔原則的適用。在專利授權確權程序中適用禁止反悔原則必須綜合考慮上述因素。
  在專利授權程序中,相關法律已經賦予了申請人修改專利申請文件的權利,只要這種修改不超出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范圍即可。對于社會公眾而言,基于專利法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其應該預見到申請人可能對專利申請文件進行修改,其信賴的內容應該是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范圍,即原說明書及其附圖和權利要求書以文字或者圖形等明確表達的內容和所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通過綜合原說明書及其附圖和權利要求書可以直接、明確推導出的內容,而不是僅信賴原權利要求書記載的保護范圍。因此,如果申請人對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符合專利法第三十三條的規(guī)定,禁止反悔原則在該修改范圍內應無適用余地。精工愛普生在本案中有關“存儲裝置”的修改符合專利法第三十三條的規(guī)定,不存在適用禁止反悔原則的問題。
  綜上,雖然二審判決對于“存儲裝置”含義的認定不妥,申請再審人的部分申請再審理由成立,但是二審關于精工愛普對“存儲裝置”修改符合專利法第三十三條的裁判結果是正確的,應予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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